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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产品推广应满足六大条件

4月27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和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对在天津市进行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

文件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搭建车辆实时监测平台,建立车辆信息管控机制,做好售后服务、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等工作,确保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产品一致性和安全可靠性。

天津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产品应满足六大推广条件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要求,推动我市规范、安全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建设,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服务保障,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服务保障、动力电池回收处置和推广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需通过本市辖区登记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

2.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有3家及以上,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有2家及以上经合法授权,具备二类及以上资质的售后服务机构,并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一家为专营售后服务机构。对所属在津车辆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留档培训记录。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和装备。

3.负责在津销售新能源车辆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三)对车辆提供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应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客车、专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四)对在津推广应用车辆进行实时监测。生产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相关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在津推广应用车辆的实时监测平台,并安排专人值守。2017年起生产的在津推广应用车辆应在车辆初次登记前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测平台”)。2017年前生产的车辆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企业监测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5年。

(五)建立在津推广应用车辆信息管控机制。生产企业应对所属车辆在津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在津各级销售企业销售信息管理,会同销售企业对推广应用车辆信息真实可靠性负责,确保上报推广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六)建立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机制。生产企业须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和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在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团队。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在津已运行车辆提供周期不高于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为准)的定期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在内的高压系统的检查维护。建立涵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车辆安全运行档案。面向车辆用户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七)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应急方案,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处置,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通报,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对相关车型全部在津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处置。

(八)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备车辆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九)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生产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须制订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置方案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在津负责回收处置的单位和在津贮存地点,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置。

(十)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服务机构向社会进行明示。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纳入2017年起发布实施的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符合同等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规定和标准。

(三)接入“市级监测平台”并能够实现实时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随车安全操作与应急手册,以及车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满足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网络预约出租车、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在津注册企业。运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运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覆盖所属和运营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测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实时监测。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运营企业应在车辆投运前完成监测平台系统构建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步投运条件。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及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的应急方案,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四)对所属车辆承租方或驾乘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四、工作流程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请报告》(附件1)。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报六部门联合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将向社会发布。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月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相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对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的产品一致性、安全性、服务保障和推广应用信息等负责。生产企业如有以下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所属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申请报告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未履行本通知对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相关规定的;

3.存在骗取国家或本市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

4.在津推广应用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检查,一年内连续3次不合格或累计4次不合格的;

5.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并未及时处置,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请报告不一致的;

2.同一车型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检查,一年内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的;

3.存在爆炸、漏电、起火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

4.同一车型产品在津推广应用总量500辆以下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同一车型产品在津推广应用车辆累计500辆(含)以上,有超过0.4%(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的,且未按本通知规定对在津推广应用车型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六、附则

(一)本通知参照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规定如发生变更或调整,本通知将进行相应变更或调整。

(二)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科高〔2016〕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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