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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参展的高新技术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参加展会是各个单位扩大知名度、增加销售业绩非常有利的渠道之一,为了吸引客户,各单位都会想方设法推出新的产品,以彰显公司的研发能力。但是,参展也是有很多门道的,利用的好,不仅能增加销售业绩,还能提升公司形象,反之,则有可能使自己辛辛苦苦研发的产品免费被他人使用,但又诉之无门,白白给他人作了嫁衣,损失程度可想而之了。

  我国《专利法》里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那我们不禁有一些疑问了:

  首先,哪些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呢?

  1)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也就是说,如果在首次展览会上展出了产品,但是该展览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国际展览会的,那么即使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也不能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因此,如果电动车企业/单位希望能尽快将产品推出市场,同时又想保护自己的专利产品时,一定记得选择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而不是民间组织的交流会、交易会或国内展览会。

  那么,是不是在展览会上展出的所述东西都会影响我们申请的新颖性呢?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可以在发明创造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提出而不丧失新颖性?

  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如果我们在上述方式中公开了我们新申请的技术方案;如果我们在电动车展览会上还进行售卖或派发我们所研发的新产品,不要惊慌,《专利法》给予我们享有6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只要我们在上述时间内按专利法规定行为即可。

  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的产品展示,就不需要在专利申请时提出声明;但是,如果在产品展示时给出了相关技术内容的说明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也是要提出声明的。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什么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了,也参加了国际展览会,接下去应该怎么办了?

  在参展后6个月内尽快将我们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一定记得声明参加过的国际展览会,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在展出之日起,申请日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发明创造再次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况(a.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即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允许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和/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公开,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公开将使我们的申请丧失新颖性。因此,在参展前我们一定要好好咨询一下相关知识产权的专家,以确保我们参展的技术产品不会因为不知道关于参展的那点儿事而误事。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展友能踏踏实实作研究,明明白白去参展。

  (作者均供职于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第一电动网共建”电动汽车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室”。如您的企业需要,请联系我们。联系人:杨宝峰 电话:010-58769630 13716184353 邮箱:admin@d1ev.com)

  ( 编辑/李艳娇 )

来源:第一电动月刊

作者:张杰 林有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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