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专项处理决定 力帆2395辆新能源乘用车受处罚
10月9日晚间,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股份)公告称, 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近日收到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对力帆乘用车2395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并取消力帆乘用车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
根据《处理决定》,截至检查日,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扣除车辆重复统计因素,共计2395 辆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40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 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 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力帆乘用车上述2395辆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并取消力帆乘用车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
力帆股份在公告中称,上述处理结果对力帆乘用车会产生一定资金压力;上述2395辆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将可能导致对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涉及减少约为4689万元,对2016年度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涉及减少约为 6719万元,该事项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准确的数据可能还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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