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修订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驾照要求从C1降至C3
9月24日召开的邢台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对2011年出台的《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的修订。
新《办法》吸收借鉴了山东德州、济宁两市的做法,从1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由原来的26条修改为现在的24条。其中,降低了驾驶人资格标准,由原来的C1及以上修改为C3及以上;放宽了道路通行条件,由原来的二级及以下道路修改为一级及以下道路;放宽了使用年限,由原来的车辆报废期限为行驶里程20万公里或6年,放宽到行驶里程20万公里或10年;增加了环保要求和对废旧电池的回收条款等。
《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等为驱动电源,由电动机驱动,最高车速不超过60km/h,续航里程不小于60km,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乘用、货运等四轮电动驱动车辆。
《办法》规定,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车牌照和行驶证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车牌照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工本费。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应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4人(包括驾驶人)。低速电动汽车允许在邢台市的一级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
《办法》要求,生产电动汽车企业其产品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观光车、场(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车辆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产品的从业经验。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产品质量保证(以先到的为准)。
据悉,邢台市曾于2011年出台过《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