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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 号)和《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我市示范运行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补充: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各实施单位每年及早准备、及早开展车辆的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单位务必在每年的 10 月底前完成当年的招标采购工作,并在 12 月 15 日前完成昆明市《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计划要求的所有相关工作,确保示范运行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车辆采购、运行及管理的数据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

  1.各示范运行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昆明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详见附件)要求,向”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车示范运行信息管理平台”按时上传示范运行车辆的完整原始数据记录和月报表。

  2、各示范运行主体单位在每月 25 日前将示范运行的执行情况报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合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三、加强采购管理

  1.各实施单位在车辆采购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力度。后期工作中,请各实施单位在体现社会效益的同时,根据前期试运行情况择优选择车型,不断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做好车型选择及完善招标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车辆补助的认定和管理使用

  1.对符合《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 号)和《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信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所采购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核定的补贴额为准

  2.为提高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实施单位所购买车辆为国家鼓励的车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科技部、财政部认定后,由实施单位按《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请。

  3.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1、每年由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示范运行工作节点检查。节点检查以《实施方案》为依据,节点检查采取报告审查或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重点核实车辆采购、示范效果、数据采集、运行能效、综合经济性等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的结果作为我市试点工作评价及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依据。

  2、昆明市将定期组织开展示范产品的抽样测试和技术评价,对在抽样测试中与中标合同技术指标参数严重不符的企业产品,将取消进入昆明示范运行的资格,并由供货方承担相应责任。

  3、在签署中标合同时要明确延期交车的违约金额度,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中标生产企业提供的示范运行车辆必须在中标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示范运行主体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各示范运行主体单位必须送达上报材料至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4、对于完成数据采集要求、通过检查并配合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的各示范运行主体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助。5.对不能按方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源:昆明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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