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电动汽车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汽车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毕节市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参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汽车登记实施(责任)主体为生产企业,监督主体为工业能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条 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实施(责任)主体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电动汽车的注册登记参照摩托车“带牌销售”模式,“生产、销售、登记、挂牌”等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流程如下:
(一)电动汽车登记注册的车辆号牌、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等由市工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出厂前指定或委托制作;
(二)电动汽车出厂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新出厂车辆进行批量查验,签注查验表。为简化流程,查验时只对车辆唯一性进行认证。
(三)生产企业凭“出厂合格证、查验表”建立车辆档案,确认车辆号牌号码。号码一经确认,车辆档案和号牌随车绑定,严禁更改。
(四)销售电动汽车时,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必须先审核车主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真实有效才能销售。销售协议达成后,由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为车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出具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并将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交强险和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存入车辆档案。
(五)销售企业按要求将车主身份信息和车辆基本情况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直接在销售场所核发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现场向车主交付带车辆号牌的电动汽车。
(六)销售企业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为每辆小微型电动汽车建立注册登记档案,妥善保管车辆档案,注册登记应当存入以下资料: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6.注册登记完毕,销售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电动汽车登记的相关情况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汽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公安机关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
第三章
转移登记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办理转移登记:
(一)现电动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
(四)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动汽车,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转移登记办理完毕,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它证明、凭证原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七条 电动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所有权转移证明被涂改的;
(三)车辆形状、外廓尺寸、颜色等相关情况与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车辆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五)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六)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电动汽车所有权转移时,原电动汽车所有人未向现所有人提供电动汽车登记证、号牌的,现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电动汽车登记证号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电动汽车登记证、号牌的证明。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九条 电动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的,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汽车登记证;
(三)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办理完毕,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它证明、凭证原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汽车登记证;
(三)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凭证。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电动汽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抵押登记办理完毕,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它证明、凭证原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电动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三)电动汽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四)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属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所有人必须将车辆交合法回收企业解体报废;属于本条第(一)、(三)、(四)项的,申请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电动汽车注销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汽车登记证;
(三)电动汽车号牌;
(四)属于电动汽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灭失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电动汽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六)属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还应当提交报废回收证明。
注销登记办理完毕,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它证明、凭证原件存入车辆档案,号牌按规定销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被查扣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和超过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的电动汽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收缴号牌及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企业)必须定期对电动汽车档案进行清理,对临界报废车辆必须提前60日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电动汽车的年度检验(简称“年检”)周期最长为24个月,从注册登记当月起计算。
第十六条 参照机动车“远程查验”模式,电动汽车年检合格标志由检测机构直接核发。流程如下:
(一)检测机构审核电动汽车交强险,确认交强险真实有效;
(二)检测机构审核车主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三)检测机构对电动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合格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检测机构对电动汽车进行查验,确认车辆唯一性。符合条件的,签注查验表;
(五)检测机构按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签注下一次检验日期;
(六)年度检验办理完毕,检测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检测报告、查验表原件等资料送交车辆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档案。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七)无牌、无证、逾期未年检、交强险过期的电动汽车严禁上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不能提供交强险或交强险被涂改,无法识别有效期的;
(二)安全技术检测达不到相关要求和标准的;
(三)无法对车辆唯一性进行识别的;
(四)提供的车主身份证明与登记证不一致的;
(五)车辆涉嫌盗抢的。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企业)必须定期对电动汽车档案进行清理,对逾期未检验车辆必须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检验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符合《毕节市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小微型电动汽车。
第二十条 对毕节市行政辖区内合法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主要指对电动汽车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日不含双休日和节假日;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灭失证明:
属于自然灾害的,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属于火灾造成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遇到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变更登记等问题,参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及其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若国家或省出台电动汽车登记管理办法,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