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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潍政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促进生态潍坊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沈阳长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抓住我市获批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和全球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突破、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及国家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的良好机遇,搞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切实强化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地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基础先行、有序推进” 为方向,以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为重点,坚持政策扶持和鼓励引导相结合,在我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观光以及私家车等领域,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美好、生态文明城市和技术领先、链条完整、实力雄厚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阶段推进与全面推广相结合。坚持以点带面的推广原则,以示范行业、领域应用为切入点,进而实现在更广区域和更多领域的规模应用。二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扩大市场需求,达到节能减排和带动产业发展双重目的。三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加强政府推动,鼓励市场参与,努力培育推广应用环境,积极探索运营管理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推广模式。

(三)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2013年10月至2015年底,在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10辆,配套建设充换电站6座,新能源汽车维护站5个,充电桩5000个。优先在公交车、出租车、专用车、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及家用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本着适度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大力推进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充换电设备等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设计、技术测试和规模化生产应用等方面实现突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有关单位目标任务见附件)。

三、工作任务

(一)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纳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大力支持对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环境、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的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外地品牌数量不低于30%。重点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优先推广纯电动汽车。今后,公共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比例。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购买或更新公务用车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市政、环卫等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不低于70%,且逐年提高比例。公交领域新增公交车应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公交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比例。新增出租车必须采购新能源汽车,由专门公司进行运营;现有出租车企业更新出租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潍坊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

(二)建设充换电及配套设施。有关部门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64号)要求,各负其责,研究制定有关规划、办法和政策,支持各类适用配套技术发展,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留有发展空间。探索建立分时段充电定价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重点推进超市、商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小区停车场地有计划建设符合要求的自用充电设施,支持单位用户在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经信部门要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管理办法,规范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强充换电站及其它维修保养等配套标准、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努力建立锂电回收再应用体系。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设计、安装充换电设施必须满足国家或行业通用性规范标准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鼓励新能源自发电充电等新型模式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和运营企业自主建设充换电设施。

(三)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和带动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等产业发展。突出抓好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和充换电设施的招商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已在我市有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的潍柴动力、北汽福田、凯马汽车等有资质企业继续在潍坊设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大对具备乘用车、客车生产资质企业新能源乘用车、客车招商项目的招商力度,采取引进、嫁接、出让、入股等多种合作方式,争取具备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来我市建厂生产新能源汽车。积极支持威能电源、比德文动力、瑞驰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争取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与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厂家开展合作。积极推动天恩能源公司等企业与国内外具有较强实力的充电设备、配套设施企业加强合作,投资建设研发生产项目。积极发展配套检测服务,引导国内外有实力的高校、科研单位在我市建设研发、检测、服务平台,带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升级发展。在推动我市已有商用车、专用车资质生产企业加快开发新能源汽车产品、争取列入国家工信部目录投产达效的同时,认真抓好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先进充换电技术研发,促进动力电池规模化生产。支持充换电设备和系统本地化生产,加快建设和发展具有先进核心技术和市场应用潜力的充换电设备项目。

(四)做好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车联网体系建设,形成基于物联网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系统,建成覆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等统一规范的智慧化服务网络。加强车辆及电池性能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系统,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出租汽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在每个推广县(市)和中心城区设立符合要求的固定售后服务站(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四、政策措施

(一)汽车购置

1.认真落实上级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财政补助政策,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2.市级配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潍坊市消费者按照《潍坊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规定要求购车,购车款按照销售价格扣减国家、省和潍坊市补助后支付。生产企业或当地销售企业在销售车辆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潍坊市补助:按照国家和潍坊市1:1的原则,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40%-60%)确定补助标准。潍坊市补助资金筹集: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一半,县(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市)级财政自行筹集。对各县(市)超额完成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一半。

3.根据国家规定,对购买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4.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或服务的企业,运营车辆规模在100辆以上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租赁收入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等额补助。

5.享受潍坊市补助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移登记到潍坊市以外。

(二)配套设施

1.对新建公共充换电项目,原则上引入市场化机制,采取股权、债权等方式进行扶持。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费用,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助。其中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筹集,县(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市)级财政自行筹集。

2.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尽量结合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全市电动公交客车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由国家电网建设的,与国家电网变电站建设用地同等政策,实行划拨供地;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的,按照《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给予优惠支持。

3.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国家、省分类用电价格规定执行。

4.充换电设施服务收费价格。按照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加充换电维护费确定,公共充换电服务收费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管。

(三)汽车产业

1.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生产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项目,以及进行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按照《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一事一议落实优惠政策。

2.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投产运营后,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弥补政府付出的土地成本后,按照《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投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其中补助额的30%用于奖励法人代表和管理团队。

3.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除环保和水资源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照《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免缴其它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4.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5.我市现有汽车整车资质和专用车资质企业,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专用车公告目录,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新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公告目录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助。新能源汽车领域获得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6.鼓励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订。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7.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生产企业,优先推荐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9.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四)人才引进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人才共建,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对引进新能源汽车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参照潍坊市有关引进人才激励政策执行。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调度协调和督导考核,抽调人员,落实经费,集中办公,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工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制定有效工作措施,通力协作,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考核监督。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考核督查力度,将推广应用工作作为重要督查事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于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慢、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探索运营模式。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采用分时租赁与分期租赁相结合、换电与充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纯电动汽车商业租赁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以市区短途代步出行为目的的纯电动汽车自驾租赁服务系统。

(四)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建立新能源汽车金融信贷、保险、租赁、物流、二手车交易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平台。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形成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有关政策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程序和规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有效期满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可适当延长。

附件: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2014年
2015年
责任单位
公交车
出租车
公务车
其他车辆
充电桩
公交车
出租车
公务车
其他车辆
充电桩
中心
城区
奎文区
163
179
20
90
200
246
282
30
196
310
各区政府,有关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公交车、出租车推广以市交通局为主,公务车推广以市财政局为主,充电桩管理以市经信委为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
潍城区
20
90
200
30
190
300
坊子区
10
45
100
18
95
150
寒亭区
8
36
80
12
76
120
高新区
20
90
200
30
193
300
滨海区
16
72
160
24
152
240
滨海区管委会
峡山区
8
36
80
12
76
120
峡山区管委会
青州市
26
28
16
72
160
38
44
24
152
240
青州市政府
诸城市
26
28
16
72
160
38
44
24
152
240
诸城市政府
寿光市
26
28
16
72
160
38
44
24
152
240
寿光市政府
安丘市
16
18
10
45
100
24
27
15
95
150
安丘市政府
高密市
19
21
12
54
120
29
33
18
114
180
高密市政府
昌邑市
16
18
10
45
100
24
27
15
95
150
昌邑市政府
临朐县
14
15
9
40
90
21
24
12
86
135
临朐县政府
昌乐县
14
15
9
41
90
22
25
12
86
135
昌乐县政府
合计
320
350
200
900
2000
480
550
300
1910
3010

备注:1.配套建设充换电站12座(2014年寿光、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各1座,2015年潍城2座、青州、诸城、高密、昌邑、安丘、昌乐、临朐各1座),责任单位是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支持潍坊供电公司等具体组织实施。2.公务车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乘用车及专用车。 3.潍坊市消费者是指潍坊市户口的个人、组织机构代码住所为潍坊市的单位等。任务指标确定原则,个人:须潍坊市户口潍坊市挂牌,以身份证住址为准确定区域。单位:须潍坊市单位潍坊市挂牌,以组织机构代码住址为准确定区域。部队人员:参照公安车辆住所登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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