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4〕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公交、公务、邮政、环卫、出租车等公共领域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紧紧围绕打造生态化城市目标,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牵动,努力提升城市交通设施水平,改善公共交通能源结构,减少交通污染,全力推动城市节能减排和相关产业发展,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3年至2015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0辆,其中公交、公务、邮政、环卫和出租车等公共领域推广数量不低于3600辆;配套建设2座换电站、2座充电站和4000个充电桩;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管理体系。
三、鼓励政策
市政府从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主要包括:
(一)车辆不受限行限制。
(二)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地方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和拨付,购车人于购车当季度末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四、推进措施
(一)提高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的比例。采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务车辆中,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达到30%;自筹资金购买车辆的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推动城市公交系统大力应用新能源汽车。公交车的年度更新和新增计划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大连公交集团)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出租车领域的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列入出租车备选车型;年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加大邮政、环卫等领域及全市各大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力度。新增或更新物流和环卫车辆时,小型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型车尽可能选用新能源汽车;各景区的旅游租赁车和观光车必须选用纯电动车。(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建局、市旅游局)
(五)鼓励居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出的在其车库、停车位安装慢充充电桩的要求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今后凡新建住宅小区、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停车位按停车位的5%进行基本配置,现有社会公共停车场也要按5%配置;今明两年在全市规划建设100个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大连供电公司、市经信委)
(六)加快建设充换电服务网络。将充换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科学规划建设地址和规模,并在用地指标、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障。其中,以划拨方式为公交集团提供纯电动公交车充换电站用地。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的综合奖励,全部作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投资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奖励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城建局)
(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支持供电部门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配套服务体系,包括建成覆盖所有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服务设备的统一服务网络,通过对车辆及电池性能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加强安全防范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大连供电公司)
(七)协调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运营单位,制定和完善适应新能源汽车检测的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