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1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缓解能源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今年1月,我市被国家纳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要求
(一)推广应用目标。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我市列入国家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计划3年中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100辆以上,省政府下达我市2014年推广应用365辆新能源汽车任务。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将2014年和2015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和各有关单位,鼓励各地和各单位提前和超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
(二)推广应用原则。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把新增公交客车、出租车作为突破口,同时在物流、环卫、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广,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二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新能源汽车生产的规模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注意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兼顾新能源汽车未来应用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的需求。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和具备条件的公共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今后,新建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均要根据规划预留相应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充换电设施的规划编制由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在有实力、有经验、有意愿的运营商中确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服务运营商。服务运营商根据统一规划和车辆运营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并负责维护。有自建自用需求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供电部门配合做好业扩、增容等服务。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由所在地区发改部门会同供电部门负责制订。
(三)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为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尽量结合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执行,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三、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市级财政对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在本市购置并上牌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资金补贴。2013年、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2015年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将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市推广实际再行确定。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级财政给予15%的补贴。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充换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应参照以上标准制订相应的政策。
四、给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具体由市物价部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我市实施细则。
五、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
(一)分类健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监管、企业融资运营、技术创新规范的思路,因地制宜地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通过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总承包商,由其负责新能源汽车运营的各类配套服务。市、辖市(区)公交公司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选定1至2条公交线路开展示范运营。选择线路时,应满足首末站场地较宽裕、可进行充换电设施改造、公交车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车续驶里程相吻合等条件。要在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采取公司化运行模式进行运营管理。环卫、邮政、电力、物流等领域电动专用车运营模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民间投资和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社会领域探索整车租赁、按揭等运营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
六、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设立至少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营。
(三)开展新能源汽车应用配套服务。保险机构要针对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政策,研究制订并落实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的有关方案。公安部门研究制订新能源汽车的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交通管理办法。消防部门制订新能源汽车使用应急处置办法并添置必要装备。
七、提高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水平
(一)增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竞争力。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要主动研判市场需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促进技术进步,争取在电池能量密度、安全、寿命、质量、价格等方面取得突破,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抢抓国家和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契机,切实发挥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作用。结合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支持重点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推进关键零部件本地化、关键技术自主化、产品应用多样化,建立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品牌产品为支撑的研发、制造、售后服务体系。梳理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充电、电池、电机、电控、服务体系等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提升。
八、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市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要鼓励、引导、发动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交、出租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更新时,要带头购置新能源汽车。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鼓励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协作配合,加强服务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政策体系。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在自身权限内,在车辆上牌、车辆路面管理、停车、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社会资本进入、纯电动汽车整车厂生产等方面制订鼓励和引导政策,并确保政策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三)扩大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和产品性能优势,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新能源汽车,增强环保意识,帮助算好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账,努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定期向协调小组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数量、种类、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
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部门责任分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