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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6日

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

三、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环卫绿化等领域50%的新增或更新车辆必须采购新能源汽车。市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原则上首选新能源汽车。

四、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中外地品牌数量不低于30%。

五、对消费者在襄阳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补贴标准见附表。

六、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有关政策。

七、在襄阳注册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和租赁服务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八、城市新建小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2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九、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障和优惠。

十、社会力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并验收合格的充换电设备,按照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个别重大的核心充换电设备可采取“一事一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十二、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住户、供电部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做好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和建设工作。

十三、2013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汽车(新能源汽车)产业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150≤R<250R≥250R≥50

纯电动乘用车3.556/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3.5

二、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车长L(米)

6≤L<88≤L<10L≥10

纯电动客车121550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25

三、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

四、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20

燃料电池商用车50

注:以上标准为2013年补贴标准,2014年补贴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补贴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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