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4〕15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武汉、襄阳、宜昌三个城市今年内要出台相应的标准,其他城市根据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相应制定。
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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