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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现将《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资金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2013年、2014年购车补贴范围

市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在本市购置并上牌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资金补贴。

(二)2013年、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明确,2014年,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我市2013年、2014年财政购车补贴标准具体为: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2.1 3 3.6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2.1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车长L(米)

6≤L<8 8≤L<10 L≥10

纯电动客车 18 24 30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 — 15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 9

3.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9万元。

4.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12万元/辆。

5.燃料电池商用车补贴30万元/辆。

6.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财政补贴范围和标准,将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市推广实际再行确定。

(三)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地方财政给予15%补贴。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 公共服务领域(除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外)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4、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的本市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5、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行单位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市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3.充换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6.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财政局、经信委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3.省财政补贴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和《关于我省2014年纯电动客车及乘用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4]153号)执行。具体申报流程及材料可参照本文第五、六条款。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4.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充换电设施)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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