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1月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建立完善公平竞争、标准统一、运营安全的市场秩序,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二)工作思路
1.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统一标准、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鼓励自用自建、支持专用专建、统一公用公建。公用公建部分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依法操作,统一规划,市场竞争。
2.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因地制宜,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逐步实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
3.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推进超市、商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逐步形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条件允许,可与加油站、加气站和停车场等合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4.鼓励在小区停车场地有计划建设符合规定的自用充电设施,支持单位用户在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符合规定的专用充电设施(可按规定对外经营)。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停车位。
二、建设内容
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小区、单位等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即达到一定规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公用充换电设施,或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
三、建设运营管理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具体协调和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参照加油站、加气站管理实施。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关于新能源换汽车推广应用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发〔2014〕13号)、《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64号)、潍坊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等要求,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协商,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草案,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查勘、论证后,报市国土部门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后,国土部门按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储备、征用工作,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农转用和征收手续。
(三)国土部门依法组织充换电设施用地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买受人。买受人交付成交土地价款并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进行筛选,并对其标准统一性、技术可行性和施工安装、建设运营单位条件等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五)有关部门在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意见,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六)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建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市财政、科技、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消防、质检、安检、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组织实地评价或委托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进行实地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七)相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评价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措施。
四、土地供应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可保持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涉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规划布局调整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以政府供地单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采取拍卖方式供地的,应择优选择整体、分片、间隔、单体拍卖等模式。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换电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换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五、建设施工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坊市区及各县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项目规模标准达到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大型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实行招投标。法律和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以及自用充电设施、非国有资金投资或非国家融资的专用充换电设施以及居民小区内充换电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实行招投标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可实施特许经营,并科学合理确定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可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充换电设施项目和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充换电设施施工建设应当遵照下列规定:
1.鼓励符合规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进行充电桩建设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2.鼓励符合规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到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在停车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
3.个人在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自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4.供电公司要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对按规定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和取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通过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充换电用电报装申请后,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对低压用户在1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对高压用户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6.充换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7.单位和个人待供电方案确认后,可按规定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
8.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在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意见后,由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等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供电公司于每月25日前将充换电设施建设有关信息提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设施工运营单位条件
(一)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具备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修、饰)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3.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
4.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具备同类或相似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经济违法行为。
4.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适用标准规范
(一)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GB/T29781-2013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 5099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29772-201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以及《NB/T 33004-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
(二)充电设施充电接口应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规定。
(三)充电设施用电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等标准,并执行《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等有关标准规定。
(四)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五)如上述标准或规定出现调整,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六)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的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一建设标准和可行性要求。
八、用电费用
(一)用电费用按照充换电设施性质收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供电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四)国家、省充换电价格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承担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推进工作。
(二)落实责任措施。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制定有效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三)严格规范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运营等审批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