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
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机管发〔2014〕6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推动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止大气污染,做好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推进我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逐年提高。
2014年至2016年,成都市、泸州市2个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眉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攀枝花市,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省直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配套比例。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为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机关中,以省直机关、市(州)机关为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二)车型范围。
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LNG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三)应用范围。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备,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自2014年9月起,我省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除因特殊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外,严格按比例选用新能源汽车。
3.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机关及公共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其他主体自行负担。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严格执行规定的各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4.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包括新能源汽车),由一般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编制配备或更新批文;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包括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门审批并出具批文。批文中应明确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辆的厂牌型号、价格、排气量等信息。
5.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购置其他类型的汽车。
6.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7.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等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
8.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9.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10.按照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及时更新报废黄标车(汽油车未达到国标I、柴油车未达到国标III)。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1.各市(州)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运营维护。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运营企业支付费用。
2.市(州)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3.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工作,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用车单位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4.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各市(州)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工作,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2015年开始,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分别统计汇总上一年度省直各部门、本市(州)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月底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置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将新能源汽车按年度购置比例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