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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晋财建一〔2015〕31号

各市财政局、经信局,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

(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

(三)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九条 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第十条 补助标准:2015年,电动客车5万元/辆,电动轿车2万元/辆,电动专用车1万元/辆;甲醇客车1万元/辆,甲醇重卡1万元/辆,甲醇轿车0.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2元/辆;燃气重卡1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2万元/辆。

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营销补助资金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报上一季度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数额等;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

(四)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二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向省经信委提出上一季度审核结果。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报送的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营销补助资金预算,将上一季度营销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汽车生产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营销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助区别开来,按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新能源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营销补助资金在消费者购车款中扣减。新能源汽车实现终端销售后,汽车生产企业凭票据据实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汽车经销企业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得借营销补助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营销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将营销补助政策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条 对违规申请、使用营销补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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