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德政办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德州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小型纯电动汽车质量和档次,促进我市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80km/h四轮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800mm;乘员数(含驾驶员)≤4人;出厂时一次充电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度≥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使用铅酸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整车整备质量≤1200公斤,动力电池组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5%;使用其他类型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整车整备质量≤1000公斤,动力电池组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0%。
第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电池寿命,铅酸蓄电池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小型纯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汽车整车生产装备工艺,产品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测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市质监部门对小型纯电动汽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验。
第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产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备案登记挂牌制度,小型纯电动汽车登记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小型纯电动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小型纯电动汽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号牌、登记证书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鲁N电”。小型纯电动汽车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
第十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检验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限于德州市境内1级以下(含1级)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只能用作代步工具,不能做为营运车辆和校车使用。
第二十条 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我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纯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