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1〕12 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济宁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和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促进电动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输出动力的四轮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动车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动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电动车企业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整车生产企业;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具有生产观光车、巡警车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通过第三方认证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检部门备案;具有3年以上相关产品的从业经验。
第六条 生产的电动车应符合以下主要技术参数:
(一)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800mm;
(二)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
(三)百公里耗电量≤20kw·h;
(四)侧倾稳定角≥35°;
(五)最大爬坡能力≥20%;
(六)最小离地间隙≥120mm;
(七)45km/h≤最大设计时速≤70km/h 车型在制动初速度为35km/h 时,满载检验制动距离≤9m,空载检验制动距离≤8m;
(八)最小转弯半径≥6m;
(九)最大时速不超过 70km/h;
(十)具有总电源控制开关。
第七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第八条 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为销售的每辆电动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制度。
第九条 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
第十条 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十一条 电动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电动车检验合格证、购车发票应统一标准、式样。
第十二条 电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电动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电动车登记挂牌时,按照国家规定对号牌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不低于 C3(含 C3)级驾驶证。
第十四条 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五条 电动车限于在 1 级以下(含 1 级)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十六条 电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 8 年或行驶 20 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驾驶加挂本市号牌的电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缴车辆过桥过路费。
第十九条 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我市电动车的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业 电动车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3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