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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

近日,浙江金华市出台《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在金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市财政的配套补助,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

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使用)、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含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6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市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推广应用范围和期限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补助对象

在金华市区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在市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市区有固定工作,且连续两年(含)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市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三、补助标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市财政的配套补助,具体标准:

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使用)、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含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

(二)在金华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助。

(三)以租赁、微公交等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视实际运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四、补助方式

(一)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市区配套财政补助款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并享受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市区配套财政补助。

五、补助申请和拨付

申请市区配套财政补助的单位按季向市经信委统一申报,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材料。填写《金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中央补助资金相关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充电设施项目补助申请材料。填写《金华市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监督管理

(一)参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分别备案(附件1)。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市场指导价、质保期、售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可申请中央补助单台金额、推广计划等。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三)在市区上牌照并领取市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营运的,收回已发放的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四)申请市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资格。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实施。本办法财政补助政策适用于金华市区,其它县(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补助,可参照实行,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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