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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5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2015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77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要求,我市对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并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资金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不在财政补贴对象范围之列。

二、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和方式

(一)补贴范围

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区消费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二)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三、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一)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详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相关规定。

(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辆;

(2)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其中,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最高不超过24万元/辆;

(3)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辆;

(4)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5)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2.1万元;

(7)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补贴最高不超过10.8万元/辆;

(8)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27万元/辆;

(9)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辆。

对新能源汽车的省级、市级财政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汽车售价的80%,省级、市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汽车售价80%的,按照汽车售价的80%给予补贴。汽车售价是指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定、扣除国家补贴后在江苏的销售价格。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1200元。

四、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承担机制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交)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按消费者企业级次,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2.公交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根据辖区内公交线路里程长度分担(与宿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规定的购车补贴不重复享受);

3.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与消费者户籍(非市区户籍的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市区户籍消费者在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行单位,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与所在区财政各负担补贴资金的50%。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对已建成的充换电设施通过PPP模式予以置换,置换后收回的资金按原建设出资渠道退回出资单位。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交领域)消费者:属市级消费者的,直接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属区级消费者的,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公交领域消费者:城市公交与城乡公交,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镇村公交,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3.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4.充换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充换电站设施在本年度实施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于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到市财政后,20个工作日内连同市财政补贴资金一并拨付到区财政,市级消费者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位。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区公交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由市交通部门负责,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规划、新能源汽车用于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运营的里程分布统计表(附件3)。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消费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由购车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5);

7.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8.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7.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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