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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

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与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相结合。根据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需要,确定推广数量和推广车型,制定年度推广计划。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二)坚持示范运营与全面推广相结合。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新能源汽车,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为今后全面扩大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三)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提升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推广目标

(一)2015—2017年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辆,其中:2015年推广应用600辆(其中客车100辆、乘用车120辆、专用车380辆);2016年拟推广应用1000辆;2017年拟推广应用1400辆。2016年和2017年推广应用具体数量,届时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再予具体明确。

(二)按照结合实际、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行政指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等项目内,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建不低于车位总数10%的纯电动车可充电车位;在已建成的上述项目内,积极支持和鼓励通过改扩建等措施逐步达到上述要求。

(三)在推广应用期内,在公交、出租以及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公交车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的规定,2015—2019年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可靠运行机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科办函高〔2011〕322号)精神,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效果评估体系。示范运行的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二)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

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细则,探索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模式、充换电模式,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资金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领域的工作。

1.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以充换电或电池租赁等模式在若干线路上运行。运行线路满足首末站较大、能够进行充换电站改造等条件,并满足纯电动公交车充换电需求,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车续航里程相吻合。车型选择上重点支持纯电动城市客车。

2.出租车。纯电动出租车在示范运行时充分考虑车辆的续航里程和充电需要,在运行区域主要节点建设纯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确保随时充电、补电。

3.专用车。推动城市110、112、环卫、城管、电力等公务车率先使用纯电动汽车,鼓励城市物流配送、企业接送车辆积极采购或租赁纯电动车辆。合理布局电动专用车的充电设施,确保随时充电、补电。

4.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如有相对固定停车位的,经消防同意,物业、供电部门为私人消费者安置充电设施提供方便。

5.按照“规划长远、节约用地、方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和品种目标,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满足以后大范围推广应用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需求。要统一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保证充换电设施兼容。

(三)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保障体系

在我市示范运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应当到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备,并在我市至少有一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保养和维修。对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

报废电池由指定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带来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营。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对推广应用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并定期对外公布,以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认知,带动社会各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由两市七区政府和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物价局、旅游局、市机关管理局、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邮政局、烟草局、供电公司、交通集团等地区和部门组成的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地区和部门任务及职责,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有力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推广办”),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两市七区政府 组织完成市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按照推广目标任务,安排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协调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相关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市推广办日常具体工作。负责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各部门严格按照推广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无锡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政策措施;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做好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并指导协调各项具体推进实施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推广数量向国家和省申报补助资金;及时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上报推广应用进展情况,并对推广应用效果进行评价。

市发改委 配合市推广办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相关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和立项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

市财政局 会同市推广办负责制订并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助政策,负责安排市级专项补贴资金。会同市推广办和相关地区及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领域非新能源汽车的采购。

市科技局 会同市推广办制定新能源汽车科技计划申报、产学研等方面政策和措施,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技术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及产品成果转化。

市公安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严格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达标标准,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消防工作。会同市推广办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研究起草我市新能源汽车年检检测等相关项目、标准及要求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等便捷化措施。

市国土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拍挂和出让合同;做好项目建设的用地报批和供地工作。

市住建局 协助市推广办和相关地区及部门,指导督促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在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道桥建设等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把充(换)电站(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建设;配合市推广办和相关地区及部门,研究提出在现有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内推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办法,并协同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协助相关地区及部门,把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道桥建设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会同市推广办负责公交、出租、专用车驾驶员、维修人员、运营调度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运营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做好运营管理有关工作,在行业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宣传引导工作。

市环保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重点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汽车废旧电池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 会同市推广办和相关地区及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把充(换)电站(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道桥建设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市政园林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会同相关地区及部门做好公用事业领域和景区园林区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和推进实施工作。

市城管局 会同市推广办做好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中推进建设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的工作;负责本系统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和推进实施工作。

市物价局 会同市推广办和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等经营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日常运营过程中的价格监管工作。

市旅游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会同相关地区及部门做好旅游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和推进实施工作。

市机关管理局 会同市推广办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的要求,在政府新购和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

市国资委 会同市推广办比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的要求,指导和统筹协调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在新增和更新公务车辆过程中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市工商局 会同市推广办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服务运营企业设立或相关企业增加新能源汽车服务项目的注册登记等便捷化措施,并做好对该类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 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鼓励扶持政策。

市质监局 会同市推广办和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领域开展标准化示范相关项目、标准、要求的制订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指导或具体组织新能源汽车年检检测和技术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以及充换电站的计量检测工作;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加强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质量跟踪和监测。

市邮政管理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负责做好快递配送领域和本系统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和推进实施工作。

市烟草局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和推进实施工作。

市供电公司 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电力配供计划。会同市推广办积极推进或协助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研究提出方便单位和个人在充(换)电站(桩)建设过程中提出的用电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确认、接电装表等措施和办法,并积极推进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故障诊断。

市交通产业集团 在市推广办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及运营管理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贯彻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在国家、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安排相应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市(县)、区分担,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自行承担;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与市级按照5:5分担;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市(县)、区应按照任务计划,积极落实补贴资金。对充换电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服务在规划、用地和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强化检查考核。按照确定的年度推广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推广数量、推广车型、充换电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管理、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四)完善发展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会机构、公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规定

(一)按照国发〔2012〕22号和苏财工贸〔2015〕19号文的规定,本实施方案所指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推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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