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布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贴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政府针对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进行征求意见,项目补助主要覆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领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补助:按充电服务能力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无线)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个。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项目。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和充换电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改造升级项目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原文公告如下:
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是指为促进中山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以及相配套的运营管理系统等项目。
第三条 对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优先使用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进行资助,不足部分由市产业扶持资金补充。若国家停止执行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奖励政策,我市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停止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补助。按充电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无线)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个。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项目。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和充换电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改造升级项目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三)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单位应是在中山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建设计划情况表;
(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项目立项文件、批复文件、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金申报及审批,按照《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申请表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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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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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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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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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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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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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情况简介 |
重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地位、财务管理制度、获得荣誉等。(1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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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类别 |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补助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项目 □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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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情况 |
总投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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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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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建设 内容 |
项目建设期间计划开展的任务,各项任务要具体明确,尽量量化,重点包括1、项目目标和任务;2增加XX设备/设施XX台/处等;3.项目主要技术情况,并列明任务推进时间和步骤等。(3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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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列表 |
主要新购置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不够可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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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完成效果 |
项目建设完成后所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等瓶颈问题的效果以及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2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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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计划 |
1、对应项目总投资中提及的资金预算,结合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费用,作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2、申请补助资金主要用途。(2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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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承诺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