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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改委详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补贴申领办法

3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发改委副巡视员王巧莉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时介绍,截至2016年底,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已登记9313辆(纯电动汽车5816辆,混合动力机动车3497辆)。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厦门市已吸引市政开发公司、国网供电公司等国有企业及特来电、菲特奥、星星充电等社会资本投资。2016年全年备案建设公用专用充电桩达1076根。

根据厦门市规划,到2020年,全市将推广新能源车辆2.6万辆,建设充换电设施23座、公交车充电桩540个、公共充电桩4351根及专(自)用充电桩2.22万根,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对比目前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来看,厦门市还有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厦门市发改委详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补贴申领办法

部分问答实录:

主持人:请您跟大家介绍一下,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王副巡视员:

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是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是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是在商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主持人:对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市可有相关的财政补贴政策?

王副巡视员:

根据国家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按年度执行。

2014至2015年: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补助。其中,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财政补助。

2016年:按照《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300元/千瓦。此补贴标准相比于福建省直流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贴由一定幅度的提升。

2017年:还需要等待2017年具体补贴办法出台。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要求及市场准入门槛。

王副巡视员:

一是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二是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三是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是需对社会开放经营。

五是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六是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七是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主持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该如何申报?

王副巡视员: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厦门市发改委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由项目所在区发改局负责。

一是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是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经所在区发改局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是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经市发改委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此外: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主持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王副巡视员:

一是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是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是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四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主持人: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市发改委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王副巡视员:

一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是项目所利用的建设、运营场地的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是《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充电基础设施申领补贴的要求及所需材料。

王副巡视员:

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所需材料含:

一是《厦门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是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是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四是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充换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五是充换电设备的产品参数;

六是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七是建设运营单位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主持人:充电基础设施是否对所有的新能源车都通用?

王副巡视员:

近两年,国家陆续发布了电动汽车充电连接、接口、通信、系统等一系列标准,将促进不同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间的互联互通。我委要求我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

按国家最新标准生产与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可以实现充电互通。但目前市面上有些较早生产或建设的设备可能会存在充电连接障碍,这部分不符合现行国标的设施将会逐步被市场淘汰。

主持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的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王副巡视员:

按照国家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为避免恶性竞争,保障企业运营,现阶段我市充换电服务费用统一按0.6元/度收取。

主持人:对于充电基础设施,我市下一步的发展重点是什么?

王副巡视员:

一是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市已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对于老旧小区内公共充电桩数量少、油车占位、容量限制等问题,我市也将逐步开展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综合试点工作,以期积累可持续、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是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停车场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托,充电基础设施是停车场建设的必要内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能源局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要求以停车充电一体化为重点,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领域的有效衔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积极性,着力破解“停车难”与“充电难”问题,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和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我市现已要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接下来,我市将积极推进相关规划,完善土地政策,拓展投融资渠道,简化项目审批,加强统筹协调,为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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