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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石城县发布充电方案,到2020年建成各类充电桩200根

近日,赣州石城县政府发布《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到2017年底,全县建成各类充电桩50根;到2020年底,全县建成充电站1座,各类充电桩200根。

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全县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县城主城区按服务半径每6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和各旅游景点力争到2020年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充电能力需求,按需配建;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1︰1的比例配置。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全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要求,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二)建设目标。到2017年底,全县建成各类充电桩50根;到2020年底,全县建成充电站1座,各类充电桩200根;建立相对完善的行业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全面贯彻《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认真组织编制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加强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及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

(二)注重科学布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适合电动汽车运营的重点旅游景区和国省道服务区应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全县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县城主城区按服务半径每6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和各旅游景点力争到2020年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充电能力需求,按需配建;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1︰1的比例配置。

(三)构建完善体系。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通过建设“示范小区与单位”“快充示范区域”,推动全县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着力构建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电动汽车充电体系。

(四)探索营运模式。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优先支持与全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市场主体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县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简化审批手续。切实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优化电网支撑。电网企业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加大用地支持。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原规划加油站、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确需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参照省内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等多种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城市公交企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要求依法提供土地。

(五)完善优惠政策。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市级财政补贴办法,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出台县本级补贴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对于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附件: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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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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