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河北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新标准
为促进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对河北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价格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城市电动公交汽车仍维持每千瓦时0.6元不变,其他电动汽车每千瓦时1元,具体标准及管理方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标准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
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根据《河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新汽发推〔2017〕2号)要求,现将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划分类别简化为城市电动公交车、其他电动车两类。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城市电动公交汽车仍维持每千瓦时0.6元不变,其他电动汽车每千瓦时1元,具体标准及管理方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标准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
三、各市要抓紧做好价格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此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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