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类准入审查】:有7个否决项有重大变化
11月27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50号文第16条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产品,同时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同时第45条指出,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另行制定。
50号文大幅减少了车辆企业准入类型,由原来的19类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挂车类、摩托车类6大类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包含业政策符合性、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
对比2011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37号文)和今年6月5日工信部发布的新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 见稿)》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发现,“更加重视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简化了售后服务能力、生产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能力审查要求”。
本期我们一起看看,乘用车类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在售后服务能力、产品设计开发、一致性保证和生产能力条件方面将有哪些重大变化呢?
1、产品售后服务能力
第1.3条款新增“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的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电池安全回收”。
2、产品设计开发
2.1设计开发能力(增设为否决项)
新版更加重视强调产品设计研发能力,并将此项升级为否决项。在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方面,新版减少了“设计验算与仿真分析”、“知识产权与专利”要求;细化明确了系统设计方面内容。
2.2产品信息数据库
不再作为准入审查否决项,数据数据增加“金属及非金属理化特性”、“竞争产品和国内外先进产品信息”。
2.3增加企业试验能力
此条款依然是准入审查否决项,新版提高了整车试验能力要求,对新建企业或者生产/产品发生变化的企业而言,无疑会增加企业在试验设备方面的投入。在整车试验设备能力方面,此次新增了整车燃油蒸发性能测试、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座椅系统强度测试、安全带固定点测试、内饰材料燃烧特性测试、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测试、整车悬架动态性能测试(K&C)、整车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质(VOC)测试、整车NVH性能测试等方面台架试验能力。
就此项,已取得资质的主流车企又有几家完全具备嘞。
3、生产厂房条件
升级为否决项,同时取消生产场所所有权,此项比较符合50号文体现出来的“鼓励代工生产、授权制造”新模式。
4、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4.1新增“产品实现全过程的产品检验信息(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必须满足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可追溯”方面要求,同时要求整车成车下线检测信息须自动保存。此要求升级为否决项。
4.2 取消定期开展生产一致性评审活动
新版将“定期开展一致性评审活动”改革为“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规范执行,总结形成《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保存期不少于5年”《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此项不再作为否决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