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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要求登记自中国进口电动汽车 称反补贴调查期内进口增长超10%

3月5日晚,欧盟中国商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紧急要求海关当局登记中国产电动汽车,称调查开始后自华电动汽车进口增长超10%,“可能”对欧盟市场带来“损害”。该登记将便于对相关电动汽车日后进行追溯和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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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主要信息:

2023年10月,欧委会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

所涉产品

需登记的"相关产品"是新型电池电动车("BEV"),主要设计用于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九人或九人以下的运输,仅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摩托车不在调查范围内,相关产品目前归入 CN编码8703 80 10。

登记理由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6 年6月8日关于防范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补贴进口产品的第2016/1037号条例("基本条例")第24(5)条,欧盟委员会可主动指示海关当局采取适当步骤对进口产品进行登记,以便随后可根据基本条例第16(4)条从登记之日起对这些进口产品采取措施。

欧委会还称掌握”充足证据“表明自华进口电动汽车补贴,包括:

(i) 资金直接转移和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

(ii) 政府少收或不收的收入,以及

(iii) 政府以低于适当报酬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

调查开始后进口增长

欧委会还称,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出现了“相对较短时间内大量进口以及 CN代码 8703 80 10项下进口量大幅增加的“危急”情况,称2023年10月至2024年1 月期间的进口量为177 839件,与调查期(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相比,月均进口量增加11%,与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相比,月均进口量增加14%。

欧委会称,“损害有可能在调查结束前就已开始出现,而且难以弥补。”

为“排除损害再次发生”,欧委会称“有必要通过实施登记,为可能追溯实施的措施做好准备,以防止此类损害再次发生。”

“因此,如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国内产业在当前调查结束时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对登记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被认为是适当的,以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损害。”

具体措施

欧委会称,根据(欧盟)2016/1037号条例第24(5)条,特此指示海关采取适当步骤,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归类于CN编码8703 80 10的新型电池电动车进行进口登记,该电动车主要设计用于包括驾驶员在内的9人或9人以下的运输,仅由一个或多个电动马达推动(不考虑驱动轮的数量)。本次调查不包括摩托车。

登记有效期自该条例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后届满。该条例将在欧盟公报发布后第二天生效。截至当地时间2024年3月5日下午15时30分,欧盟公报尚未发布该条例。

意见反馈:

所有有关各方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21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提供佐证或要求听证。

以下为通知原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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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MA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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