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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配送应用落地,还需“名正言顺”

导读

末端配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劳动力短缺间的矛盾,造就了无人配送旺盛的市场;而抗击疫情时突出表现加速了无人配送产业的发展,加速商业化进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无人配送产品将在三年内实现规模化量产。

但当前无人配送产品离商用化应用尚有一段距离,尤其无人配送产品车辆属性不清晰、游离在监管之外,还不具备合法身份。6月20日,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牵头成立了“无人配送联合创新中心”(下称创新中心),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围绕无人配送产品命名与路权、准入许可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01 命名对无人配送产品的属性、身份定义至关重要

目前,无人配送产品在业内并获得统一命名。各家企业会根据产品的实际应用领域进行不同命名,如无人投递车、无人送餐车、无人配送车、无人驾驶物流车、智能配送机器人等,或者直呼其为无人车。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永伟在会议上指出,无人配送产品名称十分关键,将影响到产品合法身份的获取。命名达成一致有利于明确无人配送的主管部门、管理体系及责任。

在会议召开之前,百人会曾就无人配送产品命名问题发起了调研,其中“无人低速车”支持者最多。而在会议的讨论中,与会嘉宾对此命名意见不一。

首先,“低速”会限定无人配送产品的使用场景。虽然当前无人配送主要应用在末端配送领域且产品行驶速度不高(大多在10-20km/h之间),但是未来,无人配送产品将会在更多领域替代人工,并不会局限在低速行驶场景,因而在命名时也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

其次,将无人配送产品定义为“车”也会给产品的发展带来诸多限制。一方面,机动车在公开道路行驶各类管理严格,如测试体系、生产资质、监管标准等,将会影响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当前自动驾驶供应链的发展情况,关键零部件如传感器、域控制器等现阶段难以达到车规级要求。而不载人的无人配送产品显然也无法按照现有的安全要求完成相应测试。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在进行产品命名时,与会嘉宾提出两点建议:

1. 对无人配送产品进行统一命名,然后按照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次类区分。在统一命名下,针对应用场景不同,按照行驶速度、体积、质量等分为A、B、C、D等小类,可以根据小类情况灵活制定其对应的政策法规。

2. 避免定义为“车”,其行驶规则建议按照新型交通工具来进行制定,或者参考电动自行车。而针对在封闭园区内使用的产品,可以命名为机器人或者运输设备,方便地方政府进行产品牌照、保险等方面标准的制定。

02 无人配送产品上路缺少道路准入许可,也面临路权分配问题

无人配送产品当前主要应用在末端配送领域。此前,为了进行技术可行性验证,业内大多在封闭场景内进行产品的试运营和测试,如园区、社区、学校等。而随着这次疫情的爆发,无人配送产品开始进入公开道路运行。物流企业、自动驾驶开发商在疫情中,将旗下产品用于完成“最后一公里”的各类物资配送,无人配送产品自行完成从物流站点到医院/小区的路程。

开始上路的无人配送产品却游离于中国的交通管理体系之外。

无人配送产品属于自动驾驶产品的范畴,理论上来说应该参照自动驾驶产品进行管理。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管理规范中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进行道路测试的各项要求,明确了自动驾驶车辆的上路条件,正式将自动驾驶车辆纳入交通管理体系。

但无人配送产品在自动驾驶产品中也具备其独特性:无人配送产品只运载货物,并不具备车内的人与系统之间驾驶控制权的过渡过程。管理规范中明确要求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时必须有测试驾驶人,却并未对这类可以通过后台接管控制的自动驾驶产品进行相应的规定。显然,无人配送产品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而除了道路准入许可之外,注定要驶入公开道路的无人配送产品也还面临路权分配的问题。路权包括上路权、道路使用权、优先权等多个方面,通常被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中用于责任判定。无人配送产品的身份定义也决定了其路权的归属问题。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今年3月份,百人会、美团联合行业各界共同发布了“培育壮大无人配送行业倡议书”, 其中建议在现有交通工具类别外,将无人配送车辆划分为一种新的交通工具,进而明确在交通法规层面的各项问题。

此次会议中也对此给出了明确建议:参照乘用车测试标准,由易到难推进无人配送产品测试准入体系建立——率先建立园区内的示范牌照发放体系,形成行业规范;后续推广到半封闭区域、公开区域。在试点示范运营中积累经验和数据,以此来形成一整套交通管理实践方案。

03 无人配送的合法身份获取将是个长期的过程

对于无人配送产品这类新兴事物,其合法身份的获取会是长期的过程,需要整个行业的力量共同推动。“创新中心的成立是希望通过形成合力,为无人配送行业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张永伟表示,创新中心成立后核心任务是要推进无人配送车辆合法身份获取,并构建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后续,创新中心将从标准制定和应用示范两条线同时推动,启动无人配送产品属性及适用范围定义、以及制定准入测试标准这两项工作,同时推进无人配送产品有序发展与规范管理的课题研究工作,最终形成政策建议报告。另一方面,联动各个示范区,积极开展无人配送应用示范,不断迭代试点经验,以此来不断完善标准与政策内容。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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