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生:处理新能源汽车骗补不能止于四部委,须移交司法
编者:新能源汽车“骗补”核查临近尾声,即将公布结果。中国工程院院士杨裕生先生,素来关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骗补”核查处罚一事,投书第一电动网,关切之情溢于言表。本文标题为编辑所加,原文标题为“处理新能源汽车骗补是四部委的责权吗”。正文部分小有修改,但延续作者本意。本文仅代表杨裕生先生的观点。欢迎读者朋友通过第一电动网“大牛说”自媒体频道发文讨论。
工业与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人士在2016年7月8日天津的《第二届锂电及关键原材料采配会/技术交流会》上宣称:“骗补:调查已经完成,等待结果公布。仅点名小部分企业(如吉姆西),大部分企业均不会存在风险”。
赛迪研究院是工业与信息化部下属的顾问单位,其代表在会上所提供的信息应该是可靠的。他所说新能源车骗补问题的这段话虽然不长,却说明了如下事情:
1、存在骗补行为的企业确实还有“大部分”,但是在结果公布时他们不会有被点名的“风险”。
2、公布结果,仅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委“点名小部分企业”,没有涉及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我结合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学习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整理出如下问题:
1、诈骗是犯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新能源汽车骗补是否构成犯罪,要由公检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审理确定,而不应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委作出判断。
2、2016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五条决定中的第五条明确要“打击‘骗补’行为”。如果新能源汽车“骗补”构成了犯罪,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用法律来惩处,而不应止步于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行政处罚。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骗取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新能源汽车补贴一辆乘用车在2万元以上,最小的商务车补贴30万。所以,即使骗取国家的补贴尚未到企业,也不是确定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要由法院审定。
4、四部委拟以“点名小部分企业(如吉姆西),大部分企业均不会存在风险”的方式,处理这件轰动全国、总额数以若干亿计的事件,不仅给人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印象,难以服众,而且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违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与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打击‘骗补’行为”的要求也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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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依法治国,决不能作为空喊的口号,而应该是国家机关的实际行动。我作为有52年党龄的一名中共党员,从爱护我党的执政部门和有关公务人员出发,将上述问题提请慎重考虑。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杨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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