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AFC与NEV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九点说明
1、实施时间:CAFC管理时间待文件发布后确定,NEV积分2018年正式实施。
2、实施区域:全国。
3、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含进口乘用车企业)。乘用车包含传统能源乘用车和新能源乘用车。
4、管理思路: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及新能源乘用车生产(NEV积分)情况分别考核。CAFC正积分只能抵CAFC负积分;NEV正积分可一分两用:抵CAFC负积分、抵NEV负积分。
5、CAFC核算方法:CAFC积分等于CAFC的达标值与实际值的差额乘以年度车型核算数量(实际值和达标值的计算依据为GB 27999)。
所有生产传统乘用车的企业必须进行核算并满足GB 27999规定的CAFC管理要求,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或进口量少于2000辆的小规模企业可以给予适度宽松的达标要求。
6、NEV积分核算方法:NEV积分等于实际值与目标值的差额。
在中国境内年产量或进口量大于一定规模(传统能源乘用车数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必须满足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比例要求,2018~2020年的NEV积分比例(注:不是车辆生产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各车型分值见下表:
车辆类型 |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80≤R<150 |
150≤R<250 |
250≤R<350 |
R≥350 |
R≥50 |
|
BEV |
2 |
3 |
4 |
5 |
/ |
PHEV(含增程) |
/ |
/ |
/ |
/ |
2 |
FCEV |
/ |
/ |
4 |
5 |
/ |
7、CAFC积分管理:(1)CAFC正积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结转至下一年,但最多可结转三年;(2)CAFC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如下(可组合使用):使用本企业之前三年内结转的CAFC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的NEV正积分、使用关联企业转让的CAFC正积分、向其他企业购买NEV正积分;(3)2016-2017年CAFC积分与NEV积分的抵扣关系为1:1;(4)接受转让的CAFC正积分与购买的NEV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当年度使用。
8、NEV积分管理:(1)NEV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但不能结转;(2)NEV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只能向其他企业购买NEV正积分;(3)购买的NEV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当年度使用。
9、监督与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对不履行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按失信企业处理并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对CAFC积分未抵偿企业,暂停受理达不到GB27999的车型公告申请并暂停部分高油耗车型的生产;对NEV积分未抵偿企业,暂停部分燃油车型的生产。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新能源汽车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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