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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车《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梳理

4月18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结合征求意见稿,对《公告》管理主要内容、变化点以及文件出台背景梳理如下:

一、企业及产品准入五大改革 落实“放管服”

(一)大幅减少企业准入的类型

将原来过于细分的生产企业分类(共19类,其中专用车8类、商用车4类、乘用车2类、摩托车4类、低速汽车1类),根据生产方式和基本生产条件,精简调整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6个类别(第七条),使得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许可之后,在该类别之内依据市场情况生产新产品的时候,不用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许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经营。

(二)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的类型

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据估算,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一以上(第二十八条)。

(三)优化准入许可管理流程

一是优化许可变更的流程,将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

二是优化检测流程,有序开放检测市场,明确对于获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具备开展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所需检验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第十条),同时,在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第二十七条)。

三是优化改装车准入许可流程,要求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产品准入许可由整车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质量由整车生产企业负完全责任(第二十九条)。

四是推行企业集团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其他成员无需取得该车辆产品的准入许可,只要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在获得委托的情形下即可生产(第二十七条)。

五是对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导致相关准入事项不能满足或不适用现行标准法规、技术规范的,可经评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第二十六条)。

(四)减少审批时间和要提交的材料。

一是不再要求企业先提交检验方案,由中机中心进行审查,并由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再将检测报告送我部(时间约半年),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进行检验(第十条),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将产品资料和相关检验报告一次性报送我部,大大减少了审批时间(第九条)。

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减轻企业负担(第九条)。

(五)精简了许可管理文件

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纳入本《办法》,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二、《办法》八章四十八条 主要内容及修订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主要规定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产品的的定义、实施准入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职责等。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主要规定了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许可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准入许可申请的程序,明确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主要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进行审查以及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程序。

第四章 使用和变更

主要规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应当遵循的生产一致性保持规则、发现问题报告规则和勘误规则,以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有关许可事项变更规则。

第五章 特别规定

主要规定了鼓励技术创新、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规范货车类改装车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主要规定了对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内容和方式,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已许可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管理。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注销相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附则

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并同时废止《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三、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自1985年以来,我国汽车主管部门通过实施《公告》管理,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促进了汽车产品持续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强制性标准,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型、创新驱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也存在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较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企业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适应新技术发展不充分等问题。

本次制定《办法》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1985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

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制度。

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EV芯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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